专业生产加工铅门、铅板、医用铅门铅板、医用铅防护门、铅防护门、铅板防护门为主的防护铅板铅门厂家产品展示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金盾防护TELE0532-89775129
18300203359
热门关键词:铅门|铅门厂家|铅防护门|防护铅门厂家|铅防护门厂家|医用铅门|医用防护门|医用铅防护门|医用铅门厂家|铅板|铅板防护|铅门铅板|铅板防护门|铅板厂家|铅板防护门厂家|医用铅板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最新动态

NEWS CENTER
HOME  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知识  >  放射工作人员在孕期和哺乳期有哪些安全保障?

放射工作人员在孕期和哺乳期有哪些安全保障?

文章录入:金盾防护   文章来源:金盾防护   添加时间:2020-9-14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孕期及哺乳期职业安全相关规定
在我国不仅已婚的妇女很少做“全职太太”,就是结婚后怀孕的妇女,也很少怀孕后在家里一直待产,绝大多数孕期及哺乳期的妇女和其他女职工一样,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
随着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实施,我国将迎来生育小高峰,这种在孕期和哺乳期坚持工作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在工作和家庭的权衡中,发生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甚至有用人单位给女职工制定怀孕时间表,“排队怀孕”的事情屡屡发生。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涉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障和职业安全的部门主要有人社、卫生、工会和妇联。
在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保障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安全外,甚至对保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多年以来,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就包括对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职业安全保护。
概括起来说,孕期及哺乳期女职工群体除了具有普通劳动者应有的职业权力外,还有三种特殊法律权利:不被解雇、调换岗位、休息权。
首先,孕期及哺乳期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一旦发现女职工怀孕,便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或解聘。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其次,孕期及哺乳期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工作岗位的权利。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在孕期及哺乳期,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
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更要给予调换。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规定中对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细化,其中(附录)第三条第三款为: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再次,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休息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其中第四项为: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其中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推荐产品】
官方手机网站
官方手机网站